连日来,娄星区相关部门重拳出击,依法查处多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涉事违法行为人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与此同时,通过强化禁燃禁放宣传引导,多管齐下织密管控网络,筑牢辖区安全与生态环保双重防线。
娄底中心城区已明确划定禁限放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限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6年2月6日,违法行为人陈某因自家房屋上梁,按照农村习俗在娄星区大科办事处早元新村2号基地违规燃放三封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陈某被予以罚款200元。
案例二:2026年2月10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陈某在娄星区万宝镇万宝村少堂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规燃放三个烟花。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陈某被予以罚款100元。
案例三:2026年2月11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谭某带着儿子在粮运建材市场418家属院内违规燃放烟花。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谭某被予以罚款100元。
案例四:2026年2月12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在娄星区万宝镇富冲社区付家组办公楼周边的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刘某被予以罚款100元。
案例五:2026年2月12日21时40分许,邓某等4名违法行为人携带4根加特林烟花及一袋儿童烟花在秋浦大桥下违规燃放。经查,涉案烟花由其中1人在湘乡一路边摊购买并带至娄底。鉴于4人认错态度良好,且主动配合调查,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四人均书面保证不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并承诺将协助相关部门宣传禁燃禁放政策。
以案释法
本次查处的多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娄星区本次查处的案例中,陈某、谭某、刘某等人均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相关部门根据其违法情节,依法作出100元或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符合条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邓某等四人虽存在违规燃放行为,但因认错态度良好、主动配合调查,相关部门秉持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对其作出批评教育的处理决定,同时要求其作出书面保证并协助宣传禁燃政策,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彰显了执法的温度。
相关部门提醒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还会造成大气污染和噪音扰民。下一步,娄星区将持续压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巡逻值守,严厉打击各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同时加大禁燃禁放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选择电子鞭炮、喜庆音乐等更安全环保的方式庆祝,共同守护娄底蓝与辖区安全稳定。
来源:娄星区应急管理局 娄星区城市管理局
编辑:肖慧